2020年區域立法委員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2019年4月11日公布


第一條
本黨為提名 2020 年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決策委員會成立提名小組,成員五名,負責各項選舉候選人之徵詢 與評估,並決定各選區提名人選;提名小組應定期向決策委員會報 告;經提名小組彙整候選人後,送交決策委員會,經決策委員會多數決通過,成為本黨提名之立委參選人。

第三條
提名小組於進行立委候選人之決定過程,應徵詢現任立委之參選意願、各地方黨部主委之意見亦得徵詢其他黨公職之意見;提名小組得徵詢適合之候選人。 地方黨部主委如有建議候選人,得檢具名單及相關書面資料,送交提名小組。

第四條
除上述之外,如有其他擬爭取本黨提名之候選人者,應於本辦法公 布一個月內,應檢附個人參選之資料(含個人年籍資料、學經歷、 參選政見、代表本黨參選之理由)送至中央黨部信箱。

第五條
提名小組應就爭取本黨提名之候選人進行立委參選條件之綜合評估,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學經歷、認同本黨黨章及基本主張、理念、參與 公共事務的經驗、社會影響力、專業領域及各該選區之評估。

第六條
本黨提名之立委參選人必須具備有效黨員身分,無外國國籍或永久 居留權,並無其他政黨黨員身分。

第七條
倘同一選區有兩名以上爭取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經第5條審核後均 認為適合者,由提名小組協調之;倘協調不成,則由提名小組協調 進行初選。初選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候選人若曾因刑事犯罪或觸犯選罷法,遭判刑或起訴者,應告知提 名小組。未告知之候選人,決策委員會得隨時撤銷其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