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地方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2016年10月07日第一屆決策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17年10月18日第一屆決策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黨為提名 2018 年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決策委員會成立提名小組,成員五名,負責各項選舉候選人之徵詢與評估,並決定各選區提名人數。提名小組應定期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三條
各地方黨部主委應將建議候選人名單及相關書面資料,送交提名小組進行面談及綜合評估。

第四條
未提名選區,提名小組得徵詢黨員及非黨員,代表本黨參選意願。

第五條
候選人經提名小組彙整後,送交決策委員會,經決策委員會多數決通過,成為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第六條
候選人正式接受本黨提名前,必須具備有效黨員身分,無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並無其他政黨黨員身分。

第七條
候選人若曾因刑事犯罪或觸犯選罷法,遭判刑或起訴者,應告知提名小組。未告知之候選人,決策委員會得隨時撤銷其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