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員入黨辦法

2019年05月28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17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年11月24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6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年12月1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7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1年01月12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63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1年02月05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6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1年10月19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29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黨章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且無下列情事者,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
一、曾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確定者。
二、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且未受緩刑之諭知確定者。
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確定,如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或於假釋或執行期滿後五年內,並無前項第二款情事者,得申請入黨。

第三條
申請人須經由時代力量官方網站進行申請黨員程序操作,或填具入黨申請表一份。
申請人應據實填寫前項入黨申請資料並同意切結,同時完成預繳黨費。如以刷卡方式預繳,僅限使用申請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
申請人應提供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供黨部人員查驗身份。經審查通過後,成為本黨黨員。

第四條
線上入黨審查,由中央黨部辦理;紙本入黨審查,由各縣市地方黨部、辦公室、立法委員或議員服務處收件後,送各該縣市地方黨部與中央黨部先後依黨內相關規範審查。
如經審查,有通知補件或說明之必要,應於二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請其於一週內補件或提出書面說明,重新進行審查。

第五條
黨員於黨員資格有效期限屆滿時,繳交年度黨費新台幣陸百元整,黨員資格展延一年。

第六條
黨員於黨員資格有效期限屆滿時,未如期繳納黨費者,將自動停權,自補繳日起始得恢復行使其權利。
延遲繳納前一年度黨費者,需於繳交當年度黨費時一併補繳,始得回復權利。超過兩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退黨。
黨員如經發現入黨時切結提供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中央黨部應予以暫時停權,並移送紀律委員會調查。如經紀律委員會調查確有隱匿或虛偽情事,應作成裁決予以除名。

第七條
黨員繳納終身黨費新台幣二萬元整,即為終身黨員。另終身黨員如遭退黨、除名或身故,所繳黨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
黨員資格生效日從入黨申請審查通過起算,未繳黨費停權者,自續繳黨費日起恢復黨權。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填寫『放棄黨籍聲明書』並送至中央黨部完成退黨程序。但有特殊情事者,得以電子郵件方式載明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退黨原因,送至中央黨部完成退黨程序。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說明退黨經過,並表明再入黨理由,向中央黨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
本黨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者,當然喪失黨籍。

第十一條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於收受處分通知後二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撤銷原處分。

第十二條
黨員曾受除名處分者,於除名處分定案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入黨。黨員曾受除名處分,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說明再申請入黨理由,向中央黨部提出,除經一般審查程序外,並應經決策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通過,再由中央黨部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入黨申請如經審查不通過者,中央黨部應通知申請人,並將黨費退還至申請人本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入黨申請之決定,自審查單位收受申請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入黨申請如經審查不通過,或逾前項期間未為決定或通知,入黨申請人得向中央黨部申請複查;但入黨申請經移送紀律委員會調查者,不適用之。
申請入黨經審查不通過者,不得於一年內重複申請入黨。

第十四條
黨員擔任司法人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及所屬機關政務職務期間,應暫予辦理黨籍註銷,俟其通知不再擔任上開職後恢復黨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