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章
- 時代力量黨員入黨辦法
- 決策委員會職權行使辦法
- 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
- 時代力量仲裁裁決規章
- 時代力量黨員代表選舉辦法
- 黨員代表選舉選舉委員職權行使辦法
- 時代力量第四屆決策委員臨時改選選舉辦法
- 時代力量決策委員選舉辦法
- 決策委員選舉選舉委員職權行使辦法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黨員代表大會視訊會議辦理要點
- 時代力量標章使用規範
- 時代力量黨務人員任免辦法
- 時代力量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 2024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 2024年區域立法委員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 時代力量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 2020年區域立法委員公職選舉初選辦法
- 2020年區域立法委員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 2020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提名辦法
- 2020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權辦法
- 2018年地方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 2018年縣市議員候選人共同公約
- 2016年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名及排序辦法
時代力量標章使用規範
2021年07月20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規範時代力量(以下簡稱本黨)中英文名稱及黨徽、標章,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稱之黨徽、標章,係指本黨黨章第五條所明定者:黃底,鑲嵌黑色「力」字,「力」字兩筆劃末並分為三叉,並包含以此為基底,因應設計需求所衍生之色彩變化。
第三條
有關本黨黨徽、標章之商標註冊申請、維護、授權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第四條
欲使用本黨黨徽、標章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獲得本黨中央黨部同意或授權。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者,本黨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第五條
本黨各地方黨部、黨職及公職人員,於工作業務之需求範圍內,得使用本黨黨徽及標章。但涉及中央及地方選舉業務、競選活動或募款行為,非經本黨提名者不得為之。
前項之工作業務需求範圍如有爭議,秘書處應送交決策委員會決議認定。於決策委員會決議作成前,應暫停涉及爭議之相關使用行為。
第六條
印有本黨標章之旗幟為本黨標幟,黨員應全力捍衛其形象與榮譽,非本黨中央黨部同意,或經中央、地方黨部或公職所舉辦或參與活動,禁止使用。
第七條
本規範經決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