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名及排序辦法

2015年10月16日主席團會議通過
2015年10月23日主席團會議修訂通過


1. 本黨黨員經主席團推薦或由超過百分之五黨員連署,經主席團討論決定,交由黨員及時代之友投票進行排序,依本黨決定之提名人數,成為本黨提名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

2. 本黨由主席團辦理不分區立法委員推薦、黨員連署及排序投票相關事宜,並遴選三位獨立客觀公正人士組成監選團監督黨員連署及排序投票(註1)。監選團須包含至少一位電腦技術人員及一位法律專業人士。

3. 主席團應公告黨員連署方式、排序投票方式及最終提名人數。公告前一日完成入黨程序並繳交黨費之黨員方具有連署權及排序投票權;開始投票前加入時代之友,經過本黨指定之驗證程序方具有排序投票權。

4. 黨員連署期間至少七日;排序投票期間至少三日。

5. 主席團應於黨員連署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公告排序投票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進行排序投票。

6. 前項候選人,應於主席團公告後三日內,提出學經歷、著作及政見完成登記,並依本黨指示時地錄製三分鐘自我介紹短片做為個人宣傳之用。本黨應設置供黨員及時代之友對候選人提問之網路平台。

7. 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排序,以黨員得票率及時代之友得票率各佔百分之五十決定之,並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婦女保障名額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規定。

8. 主席團應於排序投票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公告最終提名人及提名排序。


(註1)連署及排序投票均以網路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