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1. 刪除主管機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層負責。
2. 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將既存風險納入評估。
3. 擴大公民參與,踐行聽證程序。
4. 機關與環評委員應落實利益廻避原則。
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
1. 針對污然源集中區域實施方圓十公里區域總量管制。
2. 刪除區域總量管制須經濟部同意之規定。
3. 監測資料、污染源、毒性化學物質等空污資訊,均應於網站公開。
制定「樹木暨野生植物保護法」
1. 受保護樹木暨野生植物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建立最低保護標準暨罰則。
2. 就樹木暨野生植物之保護,課予地方政府建立有效執行機制之義務。
3. 成立樹木暨野生植物保護委員會。
4. 建立樹木修剪暨移植規範。
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暨平均地權條例」
1. 就土地徵收,明訂公益性及必要性判斷標準。
2. 落實協議價購及完全市價補償原則;中低收入戶房地徵收應由政府負責安置。
3. 廢除區段徵收暨市地重劃。
4. 保護優良農田、守護古蹟水圳。
5. 健全公民參與、踐行全區聽證程序。
建立「計畫違法不當之有效救濟管道」
1. 落實區域排水計畫先行程序。
2. 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先行程序。
3. 健全公民參與、踐行必要聽證。
撤銷「全國區域計畫」
1. 現行之全國區域計劃欠缺法源依據,迴避相關法律規範,對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應立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