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人民參與審判條例」
1. 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包括對外締結的條約及協議。
2. 刑事重罪被告有權決定是否由陪審團認定有罪與否。
3. 人民追究國家責任,有權請求由陪審團認定政府是否違法濫權,是否應作為而不作為。
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
1. 配合引進陪審制,全面修正刑事訴訟法,採用「起訴狀一本」制度、調高起訴門檻。
2. 強化證據法則,健全證據排除原則,提升交互詰問功能。
3. 強化被害人之訴訟地位,使被害人於司法中,獲得更妥善之照顧與協助。
修正「法官法」
1. 法官全由檢察官、律師與學者選任,不再經由考試拔擢。
2. 改革法官評鑑制度,強化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
制定「檢察署法」與「檢察官法」
1. 貫徹審檢分立原則,將檢察組織與檢察官之規範,與法院及法官分離。
2. 改革檢察官人事制度,依「辦案表現」而非「上級關係」決定陞遷。
3. 改革檢察官評鑑制度,強化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
制定「檢察署法」與「檢察官法」
1. 強化「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
2. 比照國際人權公約,增訂「侵害受迅速審判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