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白色恐怖受害事件責任調查與追究特別條例》立法
1. 確立「真相調查」與「和解修復」之規範目的。
2. 成立「白色恐怖受害事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針對白色恐怖受害事件之事實真相與相關責任,進行調查。
3. 強化相關檔案之調閱機制,建立民眾參與、協力或公開審閱檔案之機制,促進真相調查。
4. 增修個資法特別條款,經《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確定賠償之案件,得排除適用個資法。
5. 建立相關責任者主動陳明、揭露相關事件責任,並對承認責任與以和解而免予追究個人責任之機制。
推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
1. 依照「實質法治國」原則,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全數返還人民。
2. 成立「不當黨產追討委員會」,追討不當黨產。
3. 針對黨產之調查,引進「吹哨者保護」機制,對於揭露不當黨產隱匿者,建立保護暨獎勵機制。
推動《政黨法》立法
1. 確立政黨之組成、運作必須符合民主法治之原則,並應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維護之憲政基本價值。
2. 基於「利益迴避」之必要,原則上禁止政黨經營事業或持有事業股份。
3. 政黨之財產來源應予限制。以黨費、受法律規範取得之政治獻金及選舉補助金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