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 黨團協商公開透明化,影音文字紀錄全面上網。2. 黨團協商限於議事程序性事項,法案實質性事項應由委員會及院會審議討論。3. 強化立法院對行政權的監督職權,建立國會聽證制度,擴大人民對國會審議討論的參與,對虛偽陳述的官員究責處罰。4. 少數異議權,只要有一定比例的立委就可把爭議法案交付公投。
修正「公共電視法」1. 強化公眾監督,建立國會頻道,委員會及院會全程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