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好生活

1. 都市更新、再造活化。

2. 微都更:活化閒置公共建設與土地。

3. 維護都更住戶權益,都更不再只是買賣商品。

4. 都更應貫徹其公益精神。


修訂「都市更新條例」
1. 都市更新應秉持公益原則,其容積獎勵應撥出部分比例歸公,並且用於公共需求,比如社區長照中心、托幼中心、社會住宅等。
2. 明確規範聽證程序,不該授權機關團體自訂規則,確保實施者與都更地主、住戶有公開的溝通橋樑。
3. 廢除圈地條款,停止主管機關任意劃定都更範圍,圈地搶建。
4. 公有地回歸國產法規範,禁止政府以都更名義賤賣國土。
5. 增訂「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以承租代替買地,增加公辦都更的辦法。
6. 禁止公權力代拆,保護人民財產權。
7. 都審會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開審查過程經社會大眾檢驗。


落實「國有財產法」
1. 落實定期清點、稽核閒置的公有土地或建物清冊。
2. 加速活化閒置的公有地或建物,提供給地方做為公共需求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