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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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黨為 2026 年提名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下簡稱地方公職選舉)候選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地方公職選舉」如下所列:
第一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
第二類: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第三條
2026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策委員會(下稱選對會)由決策委員會選任,成員共七名,設召集人一名,主席及秘書長為當然成員,職權如下:

  1. 擬定選舉策略。
  2. 評估潛在候選人與選舉區。
  3. 徵詢或協調候選人與選舉區。
  4. 向決策委員會建議候選人名單。
  5. 提出撤銷提名建議。

選對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過半數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選對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提供選舉策略建議。顧問得經選對會邀請列席選對會會議。

第四條
決策委員會為本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及撤銷提名之最終決議機關,職權如下:
一、決議提名或撤銷提名。
二、就提名或撤銷提名事宜,得要求選對會補充說明、進行再評估或徵詢。
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與相關規章,調整提名作業期程或重啟登記程序。

第五條
第一類地方公職候選人,由選對會提出建議名單,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提名。

第六條
第二類地方公職候選人登記期間,由決策委員會決議並由中央黨部公告。
有意願受提名者,應於登記期間內向中央黨部登記,並依公告繳交必要文件。每人限登記一項。
中央黨部彙整登記資料後,交由選對會進行資格與條件審查。
選對會審查通過後,提出建議候選人名單,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七條
現任公職人員爭取連任者,應優先予以提名。
同一選區有兩名以上爭取本黨提名者,經第六條審核後均認為合適,由選對會協調;若協調不成,則由選對會辦理初選。
需進行初選時,由選對會擬定相關辦法,並向參與初選人收取必要費用。

第八條
本黨提名之候選人,應簽署《台灣前進陣線候選人承諾書》,並遵守《台灣前進陣線行動綱領》,配合本黨及連線整體選舉策略行動。
本黨為推動共同政治目標,得與台灣前進陣線之候選人進行協調或初選。
如與他黨協調未果,同意由台灣前進陣線辦理跨黨初選。參與跨黨初選之本黨登記人,應同意尊重初選結果及後續黨內提名決議。

第九條
針對未提名選區,選對會得徵詢合適人選後,提交決策會員會進行徵召。徵召人選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十條
選對會成員若登記提名或被徵召提名,應迴避相關事項之審查與議決。

第十一條
候選人接受本黨正式提名時,須為本黨有效黨員。
具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應於接受提名前向本黨揭露並簽署放棄聲明書。
被提名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黨提名候選人。
被提名人曾因刑事犯罪或觸犯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遭判刑、起訴或緩起訴者,若未於登記時主動揭露,決策委員會得撤銷其提名。

第十二條
候選人受本黨提名前,應簽署時代力量2026年地方公職候選人共同公約(下簡稱共同公約),共同公約內容由決策委員會訂定之。
候選人如有嚴重違反共同公約之言論或行為者,選對會得隨時建議決策委員會撤銷提名。

黨員代表及黨主席選舉辦法(PDF)

最新修訂日期:2025/0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時代力量黨章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六項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辦法之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黨員代表及黨主席之選舉、補選(下稱本選舉)。
本選舉由時代力量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三條(日期之計算)
選舉人及候選人關於黨員資格認定等各項日期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黨員資料為依據。

第二章 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與登記

第四條(選舉人資格)
本黨黨員,入黨連續滿四個月以上,繳清常年黨費,未受停權處分或於投票日前停權處分已滿者,始為選舉人,具投票資格。

第五條(候選人資格)
本黨黨員,入黨連續滿四個月以上,繳清常年黨費,且未受停權處分或於投票日前停權處分已滿者,始得登記為黨員代表候選人。
本黨黨員,年滿二十歲,入黨連續滿一年以上,繳清常年黨費,且未受停權處分或於投票日前停權處分已滿者,始得登記為黨主席候選人。
符合資格之黨員,得同時登記為黨員代表及黨主席候選人。

第六條(候選人登記方式)
黨員登記為候選人時,應提出政見,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本人脫帽正面頭像半身照片一張,供選舉委員會查驗。經選舉委員會審查資格無誤,抽籤決定號次後公告之。

第七條(候選人資格審定異議)
候選人對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二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覆核,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紀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裁決。在紀律委員會完成裁決前,被選舉權應予保留。

第八條(選舉黨員代表應選人數)
選舉黨員代表應選名額,為當然黨員代表人數加一;若當然黨員代表少於十六人時,應選出足額選舉黨員代表以符合黨章規定人數。
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次選舉黨員代表應選名額。

第三章 投票

第九條(選舉投票方式)
黨員代表選舉,採限制連記投票。每位選舉人至多得勾選少於應選名額半數之候選人。
黨主席選舉,採單記投票。每位選舉人僅得勾選一名候選人。

第十條(投票通知)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公告起七日內,發出投票通知。投票期限應依投票通知上之記載,至少三日。

第四章 投票結果

第十一條(投票結果)
選舉黨員代表選舉,按應選名額,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黨主席選舉,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候選人僅一人時,其得票數超過選舉人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始為當選。
選舉結果,遇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如一人同時當選黨員代表及黨主席時,以當選黨主席為準。

第十二條(性別保障名額)
決定選舉黨員代表當選名單時,應保障全體黨員代表,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投票結果之公布)
投票結束日起三日內,應公告當選人與得票數。有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時代力量黨章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辦法之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決策委員選舉及改選、紀律委員選舉及補選(下稱本選舉)。
本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二章 選舉

第三條(選舉人資格)
黨員代表為決策委員、紀律委員選舉之選舉人,具投票資格。

第四條(候選人資格)
黨員代表得登記為決策委員、紀律委員選舉之候選人,並得同時登記二者。

第五條(候選人登記方式)
黨員代表登記為候選人時,應提出政見,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本人脫帽正面頭像半身照片一張,供選舉委員會查驗。經選舉委員會審查資格無誤,抽籤決定號次後公告之。

第六條(候選人資格審定異議)
候選人對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二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覆核,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紀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裁決。在紀律委員會完成裁決前,被選舉權應予保留。

第七條(應選人數)
決策委員選舉、改選應選八人、候補二人。
紀律委員選舉應選五人。紀律委員補選,依缺額為應選人數。
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次選舉應選名額。

第三章 投票

第八條(選舉投票方式)
本選舉均採限制連記投票。每位選舉人至多得勾選少於應選名額半數之候選人。如應選人數為一至三人時,僅得勾選一人。

第九條(投票通知)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公告起七日內,發出投票通知。投票期限應依投票通知上之記載,至少三日。

第四章 投票結果

第十條(同時開票原則)
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同時開票之。但決策委員或紀律委員單獨補選時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當選名單決定原則)
本選舉依序以下列原則決定當選名單:
一、按候選人得票數之多寡,依高低排序。
二、按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原則,調整排序。
三、如遇當選人同票,以抽籤決定。
四、如一人同時當選為決策委員與紀律委員,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二條(投票結果之公布)
投票結束日起三日內,應公告當選人與得票數。有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辦法之依據)
本辦法依時代力量黨員代表及黨主席選舉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時代力量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選委會辦理選舉範圍)
本辦法稱之各項選舉,係指本黨之黨員代表、黨主席、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
前項各項選舉,均由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之組成)
遇本黨各項選舉改選或補選時,由決策委員會任命三人至七人黨員組成選舉委員會,任期自決策委員會公布名單日起,至各項選舉結果均公告止。
遇決策委員會解散時,由黨員代表大會議決並任命三人至七人黨員組成選舉委員會,任期自黨員代表大會公布名單日起,至決策委員會補選公告結果止。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召集人)
選舉委員會應置召集人一名,由委員間互選之。
召集人綜理選委會事務、召集並主持會議,對外代表選委會發言。召集人無法擔任職務時,得委請其他委員代行之。

第五條(選舉委員會職權)
選舉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布選舉公告。
二、指揮選務工作小組。
三、審查、確認及通知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
四、因應重大事件暫停、更改選舉時程。
五、議決其他選務相關之工作事項。
選舉委員會得要求中央黨部指派工作人員組成選務工作小組,協助辦理選舉事務。

第六條 (監選團之組成與任務)
決策委員會應邀請公正人士三人組成監選團。監選團須包含至少一位電腦技術人員與一位法律專業人士。對選舉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監選團申訴。

第七條 (選舉委員及選務人員之限制)
選舉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各項選舉輔選活動。選務工作人員亦同。
登記參選之黨員,不得擔任選舉委員或選務工作人員。

第八條(選舉委員之解任)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或解任:
一、喪失黨籍或受停權處分。
二、未遵守選舉委員會之各項決議。
三、違反選務中立,或涉及其他重大事項,經選舉委員會多數決認為不適任者。
四、登記參選各項選舉。
五、因案受羈押。
六、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七、死亡。
因前項事由致選舉委員人數不足三名,由決策委員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另行任命遞補之。

第九條(選務中立原則)
選舉委員與選務工作人員,應嚴守選務中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認上述人員有違反選務中立之虞,得檢具事證向選舉委員會告發。
選舉委員會如認確有違反選務中立,應提交紀律委員會裁決。

第十條(重大事件暫停選舉或更改時程)
遇下列重大事件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決議,得暫停選舉七至十四日或更改選舉時程:
一、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認定有重大瑕疵。
二、選務人員不中立。
三、發現選舉重大舞弊情事。
四、其他天災或人為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選舉難以進行。
前項第四款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排除者,得暫停至不可抗力因素排除為止。

第十一條(資格審查之異議)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委員會作成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除選舉辦法別有規定外,得於審查結果作成之翌日起二日內,載明以下資訊,以紙本或電子書面方式,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覆核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黨證字號、連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二、異議理由。
三、異議之相關事證。
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覆核申請案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覆核。覆核結果應以紙本或電子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一項電子書面以寄送至選委會專屬之電子郵件信箱為限。

第十二條(覆核案件委員應迴避條件)
受理選舉資格申請覆核案件,選舉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該選舉委員為申請人。
二、該選舉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該選舉委員與申請人訂有婚約關係者。
四、該選舉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第十三條(覆核案申請人申請選舉委員迴避)
選舉資格申請覆核案件之申請人,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紙本或電子書面聲請選舉委員迴避:
一、選舉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選舉委員有前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聲請經多數選舉委員同意者,該選舉委員即應迴避。
第一項電子書面適用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覆核案選舉委員會之調閱權)
選舉委員會為調查第十一條規範之申請案,得向黨員資料管理部門調閱相關文件,並得要求該部門人員到會說明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時代力量第四屆決策委員臨時改選選舉。

第二條
本選舉之選舉委員會,由第三屆黨員代表選定不參選之本黨公職人員或中央黨部具黨員資格之一級主管三至七人組成。選舉結果公告後即解散。選舉委員職權行使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須邀請公正人士三人組成監選團。監選團須包含至少一位電腦技術人員與一位法律專業人士。

第四條
選舉公告由選舉委員會公告之。

第五條
至選舉公告公布日止,入黨屆滿三個月且未擔任選務相關黨職之有效黨員,均有權登記參加決策委員選舉。登記時,須提出參選政見,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及個人半身照片一張上傳本黨選舉網頁,經選舉委員會審核無誤後公告之。
擔任選務相關黨職之有效黨員,自登記參加決策委員選舉時起,應請假參選,於選舉期間禁止參與黨務。

第六條
至選舉公告公布日前完成入黨手續,並於受理候選人登記截止日時成為有效黨員者,始具投票資格。 並於候選人公告起七天內,發出投票通知,具投票資格黨員開始線上投票。投票期限應依投票通知上之記載,至少三日。

第七條
每位黨員可勾選至多不超過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之候選人,依據得票多寡次序選出本黨黨章規定名額之決策委員,單一性別在選出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若候選人票數相同且超出應選名額時,抽籤決定。

第八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二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覆核,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紀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裁決。在紀律委員會完成裁決前,被選舉權應予保留。

第九條
選舉委員與選務相關黨職人員應嚴守選務中立。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認上述人員有違反選務中立之虞,得檢具事證向選舉委員會告發。
選舉委員會如認確有違反選務中立,應提交紀律委員會裁決。如認有下列情事影響選務公正情節重大者,得暫停選舉七至十四日:
一、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認定有重大瑕疵。
二、選務人員不中立。
三、發現選舉有重大舞弊情事。

第十條
除有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之狀況,應於投票結束日起三日內,公告當選人與得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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