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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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章(PDF)
最新修訂日期:2025/03/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時代力量,英文黨名為New Power Party。

第二條
本黨宗旨為「讓台灣成為每個人都享有生而為人的基本尊嚴,能追求夢想與保護幸福,擁有國民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參與政治、自主決定的台灣」。

第三條
本黨為全國性政黨。本黨組織區域為全國行政區域。

第四條
本黨中央黨部之黨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黨標章,其圖樣詳見附件所示。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者,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經審查通過並繳納黨費後,成為本黨黨員。
黨員應繳納年度黨費新台幣六百元整或終身黨費新台幣一萬元整。
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七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接受提名參加公職選舉。
二、選舉、罷免、被選舉或擔任黨內之職務。
三、申訴或連署申訴黨員。
四、對於黨務及政策提出建議或問題之權。 
前項各款權利之行使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黨員未繳黨費者自動停權,自補繳日起始得回復行使權利,超過兩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退黨。
就補繳黨費或停權等事項,於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填具放棄黨籍聲明書退黨。
本黨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者,當然喪失黨籍。
受除名處分滿三年後,得重新申請入黨。
曾受除名處分再申請入黨,應經決策委員會之審核。

第十條
(刪除)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一節 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本黨設黨員代表大會,由當然黨員代表與選舉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總額不得少於三十三人,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
黨主席及黨籍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為當然黨員代表。選舉黨員代表人數應多於當然黨員代表人數,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選出。
如遇當然黨員代表成員異動,致人數為選舉黨員代表人數以上時,選舉黨員代表應依序遞補;如遇當然黨員代表人數減少,選舉黨員代表不隨之異動減少。
新任黨員代表應於就任日前,投票選舉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
選舉黨員代表遇缺額時,應依序遞補。黨員代表經遞補後缺額仍達三分之一,或選舉黨員代表少於當然黨員代表時,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選。
黨員代表選舉,其辦法及每屆應選人數,另定之。

第十二條
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黨章。
二、議定本黨基本主張與政策綱領。
三、依本黨規章行使同意權。
四、議決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五、議決年度決算。
六、聽取決策委員會之報告。
七、聽取紀律委員會之報告。
八、對決策委員會訂定之辦法或重大決議不同意時,得議決移請決策委員會變更之。
九、提請解釋黨章。
十、選舉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
十一、提出黨主席罷免案。
十二、解散決策委員會。

第十三條
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半年由黨主席至少召集一次。
經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或決策委員會決議,應由黨主席召集臨時黨員代表大會。
如遇特殊事由,無法召開實體黨員代表大會,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書面同意,得改以線上視訊方式舉辦。

第十四條
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黨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節 黨主席

第十五條
本黨置黨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對內綜理黨務,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選舉之。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
前項選舉,候選人數未超過一人時,其得票數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始為當選。
黨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由決策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一年,由全國黨員投票補選之。
黨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決策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黨主席不能行使職權之期間超過三個月,視為出缺,應即依前項規定代理或補選。
黨主席選舉之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六條
黨主席之罷免案,須經黨員代表四分之一提議,黨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於二個月內經全體黨員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時,即為通過。
黨主席罷免案經黨員投票否決者,該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三節 決策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黨設決策委員會,採合議制。由當然決策委員及選舉決策委員組成,置決策委員九人,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黨主席為當然決策委員;選舉決策委員八人、候補二人,由黨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互選產生,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
決策委員經遞補後仍少於六人,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決策委員會解散案時,應進行改選。改選產生之決策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決策委員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之解散案,須經黨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第十九條
決策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訂定及執行黨政計畫。
三、訂定本黨規章及辦法。
四、籌措經費與編制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議決本黨提名之各級公職候選人名單。
七、其他黨員代表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二十條
決策委員會決議,不得違背黨章與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
決策委員會每月應至少開會一次。經黨主席提出、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決議。

第二十三條
決策委員會每年應向全體黨員提出黨務報告,並公布帳務。

第四節 紀律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黨設紀律委員會,置紀律委員五人,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互選產生,任期於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
紀律委員不得兼任決策委員、仲裁委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紀律委員出缺時,依第一項程序遞補,遞補之紀律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條經二O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正後,於二O二七年第五屆紀律委員選舉施行。
紀律委員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調查黨員違紀行為。
二、裁決黨員除名或其它處分。
三、解釋黨章。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
黨員於受調查期間退黨者,調查程序不因退黨而中止。
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另定之。

第五節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本黨設仲裁委員會,置仲裁委員三人,候補三人,由黨主席提名,決策委員會通過,任期於西元奇數年六月一日起二年,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
仲裁委員出缺時,依前項程序遞補。遞補之仲裁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仲裁委員應遴選學養俱佳、立場超然、處事公正者任之,至少一人應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至少二人應為黨外之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時代力量仲裁裁決規章另定之。

第六節 中央黨部

第二十七條
本黨設中央黨部,並得下設工作部門或任務小組,辦理各項黨務工作。
中央黨部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置副秘書長二人,由黨主席任免,協助黨主席處理黨務。
中央黨部其它部門或任務小組,均置主管一人,由黨主席任免。

第七節 地方黨部

第二十九條
本黨得設地方黨部。
各地方黨部置主任委員一人,統籌地方事務。地方黨部主任委員,若由直選產生,任期二年;若由黨主席提名產生,與黨主席同進退。
經決策委員會同意,原主任委員得延任至新任主任委員產生。
地方黨部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三十條
各地方黨部任務如下:
一、募款。
二、經營黨部。
三、執行黨之各項決議。
四、擴展黨員人數。
五、於各項公職選舉中,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之競選活動。
六、地方經營。

第三十一條
各地方黨部之經費來源:
一、中央黨部每年提撥。
二、黨籍所屬黨員繳交之年度常年黨費之一定比例。
三、一般捐款。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所領取之競選費用補助款。其他不足之年度經費,由各地方黨部主任委員負責自籌之。
前項第一、第二、第四款之實際比例、金額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各地方黨部應向中央黨部提報年度經費計畫書。

第三十二條
地方黨部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黨員人數達各該黨部所屬區域或縣市人口數千分之一後,該地方黨部主任委員由黨員直選之。在未達直選標準前,由黨主席提名,經決策委員會同意任免。直選辦法及任免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各地方黨部對其組織之編制及黨務工作,於不違反本黨黨章及決策範圍內,應享有自治、自主決定之權。

第四章 選舉

第三十四條
本黨之選舉或罷免投票,得經由網路進行,除黨員自行投票外,各地方黨部應提供設備,供黨員投票。

第三十五條
黨員得同時登記黨主席及黨員代表選舉。如一人同時當選時,以當選黨主席為準。

第三十六條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決策委員與紀律委員,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本黨經費來源為黨員黨費、政治獻金及其他依法規定之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他財務事項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九條
除黨章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黨章之修改,政黨之合併或解散,須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表決數通過後修改之。

附件:本黨標章之圖樣

時代力量黨員入黨辦法(PDF)
最新修訂日期:2025/03/18

第一條
本辦法依黨章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且無下列情事者,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
一、曾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確定者。
二、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且未受緩刑之諭知確定者。
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確定,如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或於假釋或執行期滿後五年內,並無前項第二款情事者,得申請入黨。

第三條
申請人須經由時代力量官方網站進行申請黨員程序操作,或填具入黨申請表一份。
申請人應據實填寫前項入黨申請資料並同意切結,同時完成預繳黨費。如以刷卡方式預繳,僅限使用申請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
申請人應提供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供黨部人員查驗身份。經審查通過後,成為本黨黨員。

第四條
線上入黨審查,由中央黨部辦理;紙本入黨審查,由各縣市地方黨部、辦公室、立法委員或議員服務處收件後,送各該縣市地方黨部與中央黨部先後依黨內相關規範審查。
如經審查,有通知補件或說明之必要,應於二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請其於一週內補件或提出書面說明,重新進行審查。

第五條
黨員於黨員資格有效期限屆滿時,繳交年度黨費新台幣六百元整,黨員資格展延一年。

第六條
黨員於黨員資格有效期限屆滿時,未如期繳納黨費者,將自動停權,自補繳日起始得恢復行使其權利。
延遲繳納前一年度黨費者,需於繳交當年度黨費時一併補繳,始得回復權利。超過兩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退黨。
黨員如經發現入黨時切結提供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中央黨部應予以暫時停權,並移送紀律委員會調查。如經紀律委員會調查確有隱匿或虛偽情事,應作成裁決予以除名。

第七條
黨員繳納終身黨費新台幣一萬元整,即為終身黨員。另終身黨員如遭退黨、除名或身故,所繳黨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
黨員資格生效日從入黨申請審查通過起算,未繳黨費停權者,自續繳黨費日起恢復黨權。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填寫「放棄黨籍聲明書」並送至中央黨部完成退黨程序。但有特殊情事者,得以電子郵件方式載明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退黨原因,送至中央黨部完成退黨程序。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說明退黨經過,並表明再入黨理由,向中央黨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
本黨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者,當然喪失黨籍。

第十一條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於收受處分通知後二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撤銷原處分。

第十二條
黨員曾受除名處分者,於除名處分定案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入黨。黨員曾受除名處分,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說明再申請入黨理由,向中央黨部提出,除經一般審查程序外,並應經決策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通過,再由中央黨部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入黨申請如經審查不通過者,中央黨部應通知申請人,並將黨費退還至申請人本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入黨申請之決定,自審查單位收受申請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入黨申請如經審查不通過,或逾前項期間未為決定或通知,入黨申請人得向中央黨部申請複查;但入黨申請經移送紀律委員會調查者,不適用之。
申請入黨經審查不通過者,不得於一年內重複申請入黨。

第十四條
黨員擔任司法人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及所屬機關政務職務期間,應暫予辦理黨籍註銷,俟其通知不再擔任上開職後恢復黨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第一條
為落實時代力量(以下簡稱本黨)個人資料檔案之保護及管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成員: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本黨之黨員、員工、約聘僱人員、工讀生、志工、時力之友、政治獻金捐贈者等。
二、業務:
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善盡個人資料保護責任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特定目的係指:人事管理、辦理各項業務或相關法律關係事務。

第三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程序:
一、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1. 政黨名稱:時代力量。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得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如不提供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1、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5、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6、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二、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項應告知之事項。
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表示拒絕利用其個人資料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時,聯絡窗口為:中央黨部(Email:npp@npptw.org)。
五、負責保管及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檔案移交,不得留存。
六、本黨成員如因其工作職掌相關而須輸出、輸入個人資料時,均須進行權限認證機制,在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內為之,其中成員應妥善管理認證資訊。
七、由經授權之管理人員每年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即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第四條
本黨將隨時依據政策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相關法令修正等事項,檢討本政策是否合宜,並予必要之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訂定係依據本黨黨章第十三條之規範。下述所稱會議者,係指本黨黨員代表大會。

第二條
黨章第十三條所稱「特殊事由」,致無法召開實體會議者,係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天然災害、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嚴重流行性或傳染性疾病防治需求等皆符合辦理視訊會議之條件。

第三條
遇特殊事由,需於會議開始至少十日前,由中央黨部進行黨員代表意見調查。經全體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書面同意,會議得改以線上視訊方式舉辦。

第四條
會議改以視訊方式舉辦,需於會議開始至少七日前正式發函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與會人員。

第五條
全體出席人員需全程開啟視訊鏡頭,並以全臉全程於鏡頭前參與會議。

第六條
第五點所指出席人員分為三類:黨員代表、列席之黨部幹部、議事人員。議事人員包含司儀、紀錄及其他維持會議秩序之工作人員。

第七條
視訊會議執行細節如下:
(一)視訊會議平台與模式
1. 透過免費或付費網路視訊平台如google meet、line會議室或其他通訊軟體之會議室辦理。
2. 與會人員需於會議開始前提供「個人姓名」為帳戶名稱之帳戶資料,並以同一組帳號於會議當天登入視訊會議,且一個帳戶僅能代表一個出席的與會者。
3. 與會者需在裝置上設定視訊鏡頭與麥克風於可使用的狀態。

(二)簽到、簽退
1. 由與會者個人帳號登入會議室後,在會議中聊天室輸入「簽到」,並以設備中顯示的時間為簽到時間,簽退時間亦同。
2. 會議主席於預定開會時間屆至,且出席人數達會議召開之標準時,宣布會議開始,並於視訊會議室上呈現所有與會者與會影像,進行圖片擷取,做為會議出席之佐證。

(三)清點人數與表決
1. 每次涉及章程或辦法相關案由,如進行表決,必須清點視訊會議影像,並且進行畫面擷取,做為清點人數之佐證。
2. 表決可透過表單系統(是或否)、會議室提供之「舉手」功能、或聊天室回覆之功能進行統計,並以與會者意思表示時之截圖做為佐證。

(四)錄影
會議全程需搭配螢幕擷取錄影,該影像必須同步收取音訊,以之作為會議紀錄製作之依據,檔案於中央黨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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