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12 月 02 日第五次決策委員會第 40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黨為 2026 年提名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下簡稱地方公職選舉)候選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地方公職選舉」如下所列:
第一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
第二類: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第三條
2026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策委員會(下稱選對會)由決策委員會選任,成員共七名,設召集人一名,主席及秘書長為當然成員,職權如下:
- 擬定選舉策略。
- 評估潛在候選人與選舉區。
- 徵詢或協調候選人與選舉區。
- 向決策委員會建議候選人名單。
- 提出撤銷提名建議。
選對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過半數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選對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提供選舉策略建議。顧問得經選對會邀請列席選對會會議。
第四條
決策委員會為本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提名及撤銷提名之最終決議機關,職權如下:
一、決議提名或撤銷提名。
二、就提名或撤銷提名事宜,得要求選對會補充說明、進行再評估或徵詢。
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與相關規章,調整提名作業期程或重啟登記程序。
第五條
第一類地方公職候選人,由選對會提出建議名單,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提名。
第六條
第二類地方公職候選人登記期間,由決策委員會決議並由中央黨部公告。
有意願受提名者,應於登記期間內向中央黨部登記,並依公告繳交必要文件。每人限登記一項。
中央黨部彙整登記資料後,交由選對會進行資格與條件審查。
選對會審查通過後,提出建議候選人名單,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七條
現任公職人員爭取連任者,應優先予以提名。
同一選區有兩名以上爭取本黨提名者,經第六條審核後均認為合適,由選對會協調;若協調不成,則由選對會辦理初選。
需進行初選時,由選對會擬定相關辦法,並向參與初選人收取必要費用。
第八條
本黨提名之候選人,應簽署《台灣前進陣線候選人承諾書》,並遵守《台灣前進陣線行動綱領》,配合本黨及連線整體選舉策略行動。
本黨為推動共同政治目標,得與台灣前進陣線之候選人進行協調或初選。
如與他黨協調未果,同意由台灣前進陣線辦理跨黨初選。參與跨黨初選之本黨登記人,應同意尊重初選結果及後續黨內提名決議。
第九條
針對未提名選區,選對會得徵詢合適人選後,提交決策會員會進行徵召。徵召人選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十條
選對會成員若登記提名或被徵召提名,應迴避相關事項之審查與議決。
第十一條
候選人接受本黨正式提名時,須為本黨有效黨員。
具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應於接受提名前向本黨揭露並簽署放棄聲明書。
被提名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黨提名候選人。
被提名人曾因刑事犯罪或觸犯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遭判刑、起訴或緩起訴者,若未於登記時主動揭露,決策委員會得撤銷其提名。
第十二條
候選人受本黨提名前,應簽署時代力量2026年地方公職候選人共同公約(下簡稱共同公約),共同公約內容由決策委員會訂定之。
候選人如有嚴重違反共同公約之言論或行為者,選對會得隨時建議決策委員會撤銷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