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標章使用規範

  • 2021 年 07 月 20 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通過
  • 2025 年 09 月 30 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 31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規範時代力量(以下簡稱本黨)中英文名稱及黨徽、標章,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稱之黨徽、標章,係指本黨黨章第五條及附件所明定之標章。
以前項標章為基底,因應設計需求所衍生之色彩、排列變化,亦適用之。

第三條
有關本黨黨徽、標章之商標註冊申請、維護、授權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第四條
欲使用本黨黨徽、標章者,應向本黨中央黨部提出申請,獲得同意或授權。
黨員為推廣本黨理念及價值,辦理各項非營利性活動,若欲使用本黨黨徽、標章,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符合本黨宗旨者,原則上予以同意;如涉及商業用途、與本黨立場相牴觸,或可能損害本黨形象者,得不予同意。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者,本黨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第五條
本黨各地方黨部、黨職人員、公職人員及本黨提名之公職候選人,於工作業務之需求範圍內,得免經申請使用本黨黨徽、標章。涉及中央及地方選舉業務、競選活動或募款行為,非經本黨提名者不得為之。
前項之工作業務需求範圍如有爭議,秘書處應送交決策委員會決議認定。於決策委員會決議作成前,應暫停涉及爭議之相關使用行為。

第六條
印有本黨標章之旗幟為本黨標幟,黨員應全力捍衛其形象與榮譽,非本黨中央黨部同意,或經中央、地方黨部或公職所舉辦或參與活動,禁止使用。

第七條
本規範經決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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