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捐款規定
捐贈政治獻金額度規定
對政黨、政治團體 (單位:新台幣)
- 個人捐贈:30 萬元 / 年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年度總和不得超過 60 萬元
- 營利事業:300 萬元 / 年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年度總和不得超過 600 萬元
- 人民團體:200 萬元 / 年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年度總和不得超過 400 萬元
-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或超過新台幣 1 萬元之匿名捐款。
- 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規定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
- 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台灣未具有選舉權之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 之民營企業。
- 與政府機關/機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或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或個人。
-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財團法人、宗教團體。
- 非本國國民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 非本國國民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者。
- 非本國國民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 30% 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